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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 57 頁- 行政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33條 市場人員實施單一薪給制,薪給以薪點計算,各人員薪點,依市場人員薪點標準表(附表五)之規定。市場主管得按月支領特支費,專業人員得支領技術津貼。依薪點折算之薪額、特支費與技術津貼應支之範圍及金額,由經營主體定之。
- 行政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第34條 市場依第三十二條提撥之用人費,於年度終了有剩餘時,應提充市場人員績效獎金。績效獎金依市場人員平時考核成績發給。
- 行政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第35條 市場人員應於就職前辦理保證手續,其保證方式由經營主體定之。
- 行政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第36條 市場人員以專任為限,不得兼營工商業或兼任公私團體有給職務或公職;擔任公職者,應解除其在市場之職務。
- 行政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第37條 市場人員之管理、考核、升遷、獎懲標準,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經營主體定之。
- 行政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第38條 市場人員除主任外,其升遷、考核、獎懲及解職等有關人事事項,由市場設審議小組審議之。市場人員非依其獎懲標準之規定或有違法行為或重大過失,不得予以解職。
- 行政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第39條 市場應在用人費中,提撥準備金,專戶儲存,以備支付退休金、撫卹金及資遣費。準備金孳息仍充準備金。
- 行政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第41條 市場人員退休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但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一日修正施行前在職且繼續於市場工作之職員年滿六十歲、工員年滿五十五歲,連續服務滿五年以上者,或修正施行前服務已滿二十五年之市場人員,得申請退休。
- 行政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第42條 市場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給予一次撫卹金。一、因公死亡者。二、病故或意外死亡者。
- 行政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第43條 市場人員之退休金、撫卹金、資遣費,以其在職最後月支薪額為計算基準,依服務市場年資,每滿一年按一個半月薪額數計發。但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月薪額為限。市場人員因公死亡者,另加一次撫卹金之百分之二十五。準備金不敷發給退休金、撫卹…
- 行政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第44條 市場人員辭職或解職者,不得發給資遣費、退休金或其他名義之給付。
- 行政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第45條 市場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會計年度。
- 行政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第46條 市場各種會計報告之名稱規定如左:一、日報:(一)日計表。(二)現金結存表。二、月報:(一)資產負債表。(二)現金結存月報表。(三)損益表。三、年報(決算):(一)事業報告書。(二)資產負債表。(三)損益表。(四)資產負債…
- 行政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第47條 市場各種報表編報期限規定如左:一、日報表應於次日前。二、月報表應於次月十日前。三、年報表應於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前項第二款、第三款各報表,應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 行政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第48條 市場會計人員對於不合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之報銷文件,不得據以記帳。前項行為出自市場主管之命令者,市場會計人員應以書面聲明異議。如不為接受時,應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 行政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第49條 市場預算之編造規定如左:一、市場預算每一會計年度辦理一次。二、市場應擬訂事業計畫並據以編列收支預算,於會計年度結束一個月前,將次年度事業計畫及收支預算,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備。三、各項收入應按事業計畫編列,各項支…
- 行政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第50條 市場在年度預算內除用人費不得流用外,其他各科目間之流用以百分之二十為限。如需超過此限或總支出超支時,應詳敘理由,並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備。
- 行政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第51條 市場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編造決算報告,送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備。前項決算報告,應將計畫實施及預算執行概況,按計畫項目以文字說明,其預算有變更者,應附註核准日期文號。
- 行政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第52條 市場如需動支結餘辦理充實設備、改善產銷及經營業務,應檢附有關計畫,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
- 行政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第53條 市場應指定專責人員辦理貨款催收工作。市場之貨款如因市場主管機催收人員怠於催收而蒙受損失時,除應處分失職人員外,並責令其賠償。
- 行政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第54條 市場應自行訂定財務稽查規定;當地主管機關應對市場財務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稽查。市場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財務稽查應就下列事項為之:一、預算執行之稽查。二、辦理決算之稽查。三、會計處理之稽查。四、現金出納處理之稽查。五、帳務處…
- 行政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第55條 市場接到有關財務稽查之指示或糾正事項時,應立即遵照切實辦理,並將辦理情形報核,如認為有執行上困難時,應將事實及理由報請主管機關複核。
- 行政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第56條 主管機關應定期及不定期派員輔導、考核、檢查市場之經營管理,分別予以獎勵或督促改進。
- 行政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第57條 市場應用之書、表、帳、卡等格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統一定之。
- 行政實際從事漁業工作者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 第4條 …理事長、常務監事、總幹事、會務課(股)長、推廣課(股)長、魚市場主任及信用部主任七人組成審查小組為之。未設會務、推廣、魚市場、信用部等部門或漁會員工人數未達七人者,得由理事長、常務監事、總幹事及資深員工一人至三人組成審查…
- 行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辦事細則 第8條 …合飼料之登記、管理及督導。(六)其他有關水產品安全事項。四、市場行銷科(一)漁產品進出口制度及政策之研擬、協調。(二)漁產品進出口管理之協調、聯繫及漁產品進出口同意事項。(三)漁產品進口關稅修正之策劃及協調。(四)兩岸經…
- 行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辦事細則 第14條 …、法令及行政措施之蒐集。六、駐在國及臨近國家進出口漁產品貿易市場之調查及報告。七、促進與駐在國及臨近國家之漁業合作、投資及技術交流。八、其他本署交辦之有關事項。
- 行政農場登記規則 第15條 …與自動化,獎助研究創新及優先推廣新品種等。三、加強運銷:提供市場資訊,輔導成立運銷組織,建立品牌,改善運銷技術,協助產品檢驗及提供促銷機會等。四、改善財務:協助投資分析,輔導記帳與財務分析及提貸款等。
- 行政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3條 …銷加工設施:指供放置集貨、包裝、儲存、冷凍(藏)、加工及批發市場等設備及作業場所之設施。四、農事操作及管理設施:指供農業生產管理或作為農事管理之操作空間之設施。五、農田灌溉排水設施:指供農田灌溉排水有關之設施。六、農糧剩…
- 行政糧食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15條 …規定建立稻米分級檢驗制度,應辦理下列工作:一、調查稻米生產及市場銷售之品質。二、輔導稻米分級收購、儲存、碾製及銷售管理。三、指導稻米檢驗技術及方法。四、依國家標準各等級或所定品質規格,對市場銷售稻米之品質規格、包裝、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