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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 66 頁- 司法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20條 裁判之評議應將各法官意見及決議記錄於評議簿。
- 司法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21條 法官配受案件應製作裁判書。
- 司法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22條 高等法院得指定庭長、法官專責辦理下列事項,並酌予減分或停分案件:一、檢查所屬法院業務。二、確定案件之審查事項。三、人民陳訴事件之處理事項。四、法令疑義之研擬事項。五、規劃、推動司法業務革新事項。
- 司法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23條 民刑事庭法官每屆月終,應將本月份案件收結情形及遲延、視為不遲延案件未結原因列表分送庭長、院長核閱。
- 司法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25條 專業法庭得置庭長,綜理全庭行政事務,並視事務繁簡配置法官、書記官及其他必要人員。
- 司法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32條 …官長承院長之命,處理該院一般行政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書記官、法官助理及其他人員。
- 司法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35條 …官、一等書記官或二等書記官指派兼任之。書記處得視業務需要,置法官助理若干人,其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等相關事項,由司法院定之。
- 司法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36條 …受案卷或文件後,應即依照規定登載或核對相關事項,其應由庭長、法官處理者,即分別送請核閱。其應由書記官自行處理或應簽請院長處理者,即分別處理。
- 司法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37條 …般例行文稿、例行報表或以各單位名義行之者,得依其性質由庭長、法官或書記官長或各該單位主管核定之。
- 司法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39條 紀錄書記官應服從其配屬庭長、法官之指揮命令執行職務,並應服從依法院組織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調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承其配屬庭長、法官之命辦事之候補法官,於職務權限內之指揮命令執行職務。但該候補法官之指揮命令與其配屬庭長、…
- 司法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41條 …民間公證人懲戒事件之分辦與文書處理事項。九、關於院長移交案及法官調職移交報告書之彙辦事項。十、關於法官自律委員會、司法事務分配小組行政事務之處理事項。十一、關於所屬法院文書科職掌事項之彙辦及核轉事項。十二、不屬於其他各科…
- 司法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47條 訴訟卷宗之調取應經法官以上人員簽章,行政卷宗之調取應經單位主管以上人員簽章。
- 司法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48-1條 法官助理之職掌如下:一、承法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二、其他交辦事項。
- 司法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48-2條 第三十九條第一項於法官助理準用之。法官助理應將辦理之事項確實登載工作日誌,並於月終送請法官、庭長、院長核閱。如有必要,並得隨時調閱。
- 司法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54條 …事事項。五、關於人事甄審委員會、考績委員會辦理事項。六、關於法官候補、試署及辦案書類事項。七、關於組織、編制、員額、人事制度法規、工作計畫、業務報告研擬建議事項。八、關於職員考核獎懲、考績〈成〉、獎章表揚、人事控告案件及…
- 司法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56條 …務統計資料之登錄、審核。二、關於公務統計月報、半年報、年報、法官辦案情形報表之查編事項。三、關於公務統計月報、半年報、年報之審核、彙編事項。四、關於公務統計實務手冊維護及審查作業事項。五、關於統計年度計畫之擬訂、考核暨司…
- 司法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4條 本院庭長、法官次年度之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及合議審判法官之配置,於每年年終會議決定之。前項決定,應製成事務分配表及代理次序表。院長認為必要時,得於年終會議前召集庭長、法官若干人,組成作業小組,預擬前項事務分配表及代理次序表…
- 司法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10條 …院職員之任免、獎懲、監督及考核。九、重要行政文件之判行。十、法官會議、庭長會議、年終會議及其他重要會議之主持及大法庭之審判長。十一、上級機關重要行政命令執行之監督考核。十二、人民陳訴事件之處理。十三、向上級或有關機關建議…
- 司法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11條 院長對於行政事務之處理,認有諮詢之必要時,得召集法官會議、庭長會議或行政會議。
- 司法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14條 …任研究、設計、審核等事宜。前項人員得指定停止辦理事件之庭長、法官擔任。
- 司法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15條 各庭置庭長一人,法官四人,合議審判訴訟事件。
- 司法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16條 …行文件之判行。四、年終會議決議及院長交辦事項之處理。五、本庭法官工作之考核與獎懲之擬議。六、對調辦事法官之督導考核。七、配置本庭法官助理及其他職員工作之指揮及操行、學識、能力之考核監督與獎懲之擬議。八、人民陳訴事件之調查…
- 司法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19條 法官職責如下:一、主辦事件之審理進行。二、關於主辦事件訴訟進行文稿之審核。三、參與評議時意見之陳述。四、主辦事件裁判書之撰擬。五、裁定提案大法庭前徵詢書及受徵詢時回復書之撰擬。六、就主辦事件對於配置書記官執行職務之指揮考…
- 司法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20條 各庭法官席次,以任職年月日之先後定之,任職期間相同者,以職等高者為先,職等相同者,以年長者為先,其間有斷資者,應前後接續計算年資。
- 司法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21條 各庭法官因事故致評議缺員時,依代理次序表,由他庭法官代理。
- 司法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23條 評議之決議應記載於評議簿,如法官中有與決議不同意見者,應於該評議簿附記其意見。
- 司法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24條 法官配受事件依法應製作裁判書,並依法律規定期限,將裁判書交付書記官製作正本後,送院長研閱。院長於必要時,得指定庭長襄助研閱之。
- 司法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26條 訴訟事件具有參考價值者,應由審判長或法官交文書科摘錄裁判要旨連同裁判書正本提出於法官會議審查。
- 司法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28-2條 …庭受理該提案事件之主辦庭員。但票選大法庭庭員為提案事件之主辦法官者,由其擔任主辦庭員。
- 司法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39條 …三、長官交辦事項。四、其他有關事項。書記官應服從其配屬庭長、法官之指揮命令執行職務,並應服從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調至最高行政法院協助法官辦事之高等行政法院或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法官、試署法官或候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