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36條 法規: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七章 書記處 第36條 書記官於收受案卷或文件後,應即依照規定登載或核對相關事項,其應由庭長、法官處理者,即分別送請核閱。其應由書記官自行處理或應簽請院長處理者,即分別處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