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8條庭長有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行政事務之代理依代理次序表。
- 第18-1條對於上訴事件得設置審查庭,審查當事人之上訴是否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前項事務之分配,由院長提交年終會議決定之,其於中途設置或…
- 第19條法官職責如下:一、主辦事件之審理進行。二、關於主辦事件訴訟進行文稿之審核。三、參與評議時意見之陳述。四、主辦事件裁判書之…
- 第20條各庭法官席次,以任職年月日之先後定之,任職期間相同者,以職等高者為先,職等相同者,以年長者為先,其間有斷資者,應前後接續…
- 第21條各庭法官因事故致評議缺員時,依代理次序表,由他庭法官代理。
- 第22條言詞辯論時,審判長認有定額旁聽之必要者,得通知書記廳製發旁聽證。
- 第24條法官配受事件依法應製作裁判書,並依法律規定期限,將裁判書交付書記官製作正本後,送院長研閱。院長於必要時,得指定庭長襄助研…
- 第25條經評議決定之裁判主文,應由各該庭書記科立即公告,抄送文書科,並通知行政機關以外之當事人。
- 第26條訴訟事件具有參考價值者,應由審判長或法官交文書科摘錄裁判要旨連同裁判書正本提出於法官會議審查。
- 第27條(刪除)
- 第28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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