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18-1條 法規: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三章 庭長、法官 第18-1條 對於上訴事件得設置審查庭,審查當事人之上訴是否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前項事務之分配,由院長提交年終會議決定之,其於中途設置或變更者,提交庭長會議決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