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錄書記官應服從其配屬庭長、法官之指揮命令執行職務,並應服從依法院組織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調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承其配屬庭長、法官之命辦事之候補法官,於職務權限內之指揮命令執行職務。
但該候補法官之指揮命令與其配屬庭長、法官之指揮命令有牴觸者,應服從其配屬庭長、法官之指揮命令。
紀錄科書記官應隨時將案件進行與終結情形,翔實登載審判資訊系統書記官辦案進行簿,法官、庭長、院長得隨時查閱。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39條
第39條
第3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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