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4條 法規: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一章 通則 第4條 本院庭長、法官次年度之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及合議審判法官之配置,於每年年終會議決定之。前項決定,應製成事務分配表及代理次序表。院長認為必要時,得於年終會議前召集庭長、法官若干人,組成作業小組,預擬前項事務分配表及代理次序表草案。第一項會議後,遇有人員變動或其他事由須變更前項之分配表及次序表時,得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之意見後決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