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0條各庭法官席次,以任職年月日之先後定之,任職期間相同者,以職等高者為先,職等相同者,以年長者為先,其間有斷資者,應前後接續…
- 第21條各庭法官因事故致評議缺員時,依代理次序表,由他庭法官代理。
- 第22條言詞辯論時,審判長認有定額旁聽之必要者,得通知書記廳製發旁聽證。
- 第23條評議之決議應記載於評議簿,如法官中有與決議不同意見者,應於該評議簿附記其意見。
- 第24條法官配受事件依法應製作裁判書,並依法律規定期限,將裁判書交付書記官製作正本後,送院長研閱。院長於必要時,得指定庭長襄助研…
- 第25條經評議決定之裁判主文,應由各該庭書記科立即公告,抄送文書科,並通知行政機關以外之當事人。
- 第27條(刪除)
- 第28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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