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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18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設少年法庭、家事法庭,並得視事務之繁簡,分設各庭;每庭各置庭長一人,法官若干人。前項各庭庭數之設置,應層報司法院核備。
  2.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25條 …本,無須送閱。家事事件公示催告裁定,僅送庭長審閱。案件較繁之法院,院長得另行指定庭長襄助審閱。
  3.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28條 …庭得應法律規定或業務特性,分設專業法庭。依法令應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之家事專業案件,得指定專人或專庭處理之。但事務較簡者,得指定人員兼辦之。
  4.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31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得設簡易庭,或指定專人辦理下列事件:一、家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二、家事小額訴訟程序事件。三、家事調解事件。簡易庭審理前項事件應以簡易庭名義行之,其裁判正本蓋用簡易庭關防。但家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法改為通常…
  5.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34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為辦理家事事件強制執行事務,得設執行處。
  6.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47條 …辯護書。其製作之辯護書,除有特別情形外,應於辯論終結前提出於法院。前項辯護書,應於辯護案件終結後五日內送院長核閱。
  7.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49條 法院為當事人之訴訟案件,得指派公設辯護人代理。
  8.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56條 …製作完成時,檢同卷證,送該管事務之庭長及院長審閱。案件較繁之法院或未置庭長者,院長得另行指定庭長或其他適當人員襄助審閱。前二項之審閱,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9.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73條 …各置股長一人。事務較簡者,得不分科或併科辦事。科長、股長,由法院層報司法院就一等書記官、一等書記官或二等書記官指派兼任之。
  10.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78條 紀錄科應用簿冊、表單;其格式得由司法院統一規定之。
  11.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83條 …。卷宗歸檔編號及其保存期限,適用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之法院類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訴訟卷宗之調取應經法官或司法事務官以上人員簽章;行政卷宗之調取應經單位主管以上人員簽章。
  12.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84條 …項。二、其他有關訴訟輔導及長官交辦事項。前項第一款事項,應依法院訴訟輔導科為民服務規則等相關規定辦理之。
  13.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85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得視業務需要,置法官助理若干人。法官助理之職掌如下:一、承法官之命,辦理案件程序之審查、爭點之整理、資料之蒐集、分析。二、其他交辦事項。法官助理應服從其配屬庭長、法官之指揮命令執行職務。法官助理應將辦理之事…
  14.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87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設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政風室及資訊室,辦理人事管理、歲計、會計、統計、政風及資訊事項。
  15.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99條 …其性質逐級授權決定。前項授權由分層負責明細表定之。少年及家事法院分層負責明細表,由高等法院訂定,並陳報司法院核定。少年及家事法院得自行訂定辦事要點,並層報司法院備查。
  16. 司法法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2條 司法院設法官評鑑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掌理法官個案評鑑事項。
  17. 司法法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3條 …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各推舉法官、檢察官、律師以外之人六人,送司法院院長遴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評鑑委員:一、各級法院及其分院之現任院長。二、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之現任檢察長。三、全國性及各地方律師公會之現任理事長…
  18. 司法法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4條 …官、檢察官、律師以外之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分別列冊函送司法院。司法院應於每屆法官評鑑委員會組成後,公布全體委員名單,並發給評鑑委員證書。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
  19. 司法法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5條 …師代表出缺時,由法務部、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將遞補委員名單送司法院辦理遞補;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出缺時,由法務部、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按出缺名額各推舉人選送司法院院長補聘;法官代表出缺時,依法官評鑑委員會法官代表票選辦法規…
  20. 司法法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6條 …委員。本會會議由召集委員召集並主持會議。但每屆第一次會議由司法院院長指定之委員召集。召集委員因故不能召集、主持會議時,由副召集委員為之。本會每月開會一次,無議案時得不召開,必要時得加開臨時會。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
  21. 司法法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7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司法院指派編制內簡任職人員兼任,執行本會相關事務。
  22. 司法法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8條 …官三人至五人,協助辦理議事、紀錄、調查等事項。前項人員得自司法院或所屬機關編制內人員調用。
  23. 司法法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9條 司法院得因本會業務之需要,依法聘用專責人員,協助本會辦理評鑑請求之審查、評鑑事件之調查,及其他與評鑑有關之事務。
  24. 司法法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3條 本會辦理事務所需經費,由司法院編列預算支應。
  25. 司法法官學院組織法 第1條 本法依司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二條之一制定之。
  26. 司法法官學院組織法 第2條 …四、有關法官研習、進修課程、方法與教材之研究發展事項。五、司法院及所屬機關人事、會計、統計、政風人員在職進修計畫之研擬及執行事項。六、其他經司法院指定辦理之研習、進修及研究事項。前項規定,於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其他司法人員之…
  27. 司法法官學院組織法 第10條 司法院得調派法官至本學院辦事。本學院得聘法官或其他專業人士兼任講座。
  28. 司法法官學院組織法 第12條 本學院處務規程及各項行政章則,由本學院擬訂,報請司法院核定。
  29. 司法法官學院組織法 第13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30. 司法最高法院設置分庭條例 第1條 最高法院為便於處理訴訟事件,得就適當區域設置分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