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台灣法律知識通
EN
首頁
法規分類
常見問題
名詞解釋
部落格
熱門法規
進階查詢
我的收藏
搜尋
進階查詢
熱門:
安非他命
偷竊
遺產
中華民國刑法
竊盜
性騷擾
首頁
法規分類
司法
院本部
組織目
法官學院組織法
第1條
法官學院組織法 第1條
法規:
法官學院組織法
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1條
本法依司
法院
組織法第二十二條之一制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
上一條
已是第一條
下一條
第2條
法官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掌理下列事項:一、法律所定法官職前研習計畫之研擬及執行…
其他條文
全文
第2條
法官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掌理下列事項:一、法律所定法官職前研習計畫之研擬及執行事項。但司法人員人事條例另有規定者,依其…
第3條
本學院置院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綜理院務。
第4條
本學院置主任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第5條
本學院設下列各組:一、教務組。二、學務組。三、研究發展組。四、總務組。各組視業務需要,得分股辦事。
第6條
本學院置組長四人、專門委員二人至三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導師六人至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第7條
本學院為研究發展及與國內、外學術、研究或司法機關進行交流必要,得置研究員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副研究員四人,職務列薦…
第8條
本學院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其餘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9條
本學院設主計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其餘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10條
司法院得調派法官至本學院辦事。本學院得聘法官或其他專業人士兼任講座。
第11條
本學院依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其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調充之。前項各種委員會之成員,單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第12條
本學院處務規程及各項行政章則,由本學院擬訂,報請司法院核定。
第13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
全國法規資料庫
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