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72條書記官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由院長指定適當人員代理之。科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書記官長指定代理人。其代理期間逾三日…
- 第73條書記處得分設少年紀錄科、家事紀錄科、執行紀錄科、文書科、研究考核科、總務科、資料科及訴訟輔導科。其設有專業法庭、簡易庭者…
- 第74條書記官於收受案卷或文件後,應即依照規定登記簿冊或建檔;其應由庭長、法官或司法事務官處理者,應即分別送請核閱;其應由書記官…
- 第75條承辦文件,除依法令屬於書記官職權者外,應送請各該單位主管核轉院長核定。但一般例行文稿、例行報表或以各單位名義行之者,得依…
- 第76條少年、家事及執行紀錄科之職掌如下:一、案件之編號、資料輸入、審核及抽籤分案事項。二、案卷及文件之點收、資料輸入與少年收容…
- 第77條紀錄書記官應服從其配屬庭長、法官或司法事務官之指揮命令執行職務。紀錄書記官應隨時將案件進行與終結情形,翔實登載書記官辦案…
- 第79條文書科之職掌如下:一、典守印信事項。二、文件之收發、分配、繕校事項。三、行政文稿之撰擬事項。四、各項報告之彙編事項。五、…
- 第80條研究考核科之職掌如下:一、研究發展工作之推行事項。二、年度工作計畫編擬事項。三、公文稽催管制事項。四、案件進行檢查事項。…
- 第81條總務科之職掌如下:一、經費出納及保管事項。二、司法用紙樣張、請領、審核及印售事項。三、司法與其他收入及繳庫事項。四、贓證…
- 第82條資料科之職掌如下:一、關於法規、判例、解釋等資料之蒐集、分析、編輯、登記、分送、傳閱及保管事項。二、關於裁判書公報之編印…
- 第83條各項卷宗應分別編號保存。卷宗歸檔編號及其保存期限,適用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之法院類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訴訟卷宗之調…
- 第84條訴訟輔導科之職掌如下:一、辦理為民服務與訴訟輔導等事項。二、其他有關訴訟輔導及長官交辦事項。前項第一款事項,應依法院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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