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3條各項卷宗應分別編號保存。卷宗歸檔編號及其保存期限,適用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之法院類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訴訟卷宗之調取應經法官或司法事務官以上人員簽章;行政卷宗之調取應經單位主管以上人員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