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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強制既有工廠減量生產或停止生產補償辦法 第3條 …制減量生產或停止生產之工廠,其補償應以該工廠前三年申報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營業淨利加利息收入減利息支出之年平均數定之。前項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補償金之計算,應以該工廠前三年總營業額年平均數,乘以該工廠當年度所…
  2. 行政強制既有工廠減量生產或停止生產補償辦法 第6條 …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償者,應檢具申請書及下列文件:一、工廠所隸屬事業主體之負責人身分證影本。二、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三、適用第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一款規定者,其最近三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適用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者,其…
  3. 行政強制既有工廠減量生產或停止生產補償辦法 第11條 …金後,應協助受處分工廠辦理工廠變更登記或歇業登記,或工廠隸屬事業主體之變更登記或解散登記。
  4. 行政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 第2條 …機關)為開發產業園區,於勘選一定地區內之土地後,得委託公民營事業辦理下列業務之全部或一部:一、調查規劃及申請設置。二、工程設計、監造及開發。三、土地、建築物及設施之租售。四、未租售土地、建築物及設施之管理維護。五、公共設…
  5. 行政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 第3條 公民營事業受託辦理業務所需資金,主管機關得視業務性質,規劃以下列方式支應:一、全部資金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二、一部資金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其餘資金由受託公民營事業籌措。三、全部資金由受託公民營事業籌措。
  6. 行政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 第4條 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一款或第二款方式委託公民營事業者,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委託作業;如依前條第三款方式委託者,應依本辦法規定之公開甄選方式為之。
  7. 行政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 第5條 主管機關依第三條第三款規定方式委託公民營事業時,應依委託業務性質及實際需要,訂定甄選文件,記載下列事項,公告徵求公民營事業參與甄選:一、產業園區之基本資料及初步構想。二、產業園區類型或擬引進產業類別。三、甄選資格及投標文…
  8. 行政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 第6條 參與公開甄選之公民營事業以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其營業項目應符合公告之委託業務,並依法繳納稅捐,且無第二十五條及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
  9. 行政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 第7條 主管機關得依委託業務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事項擇定公民營事業之特定資格,並要求其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一、就委託業務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二、具有相當人力。三、具有相當財力。四、具有相當設備。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10. 行政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 第8條 參與公開甄選之公民營事業,應於公告所定期限屆滿前,備妥資格證明文件、服務構想書、財務計畫及其他公告規定資料,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11. 行政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 第9條 主管機關為審核參與公開甄選之公民營事業,應成立甄選會,按委託業務目的及實際需求,訂定甄選項目及標準,並就申請人提出之資料,依公平、公正原則,擇優評定之。前項甄選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七人,由主管機關就具有與委託業務相關專業知識…
  12. 行政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 第13條 經甄選會評定為優勝之公民營事業,應於主管機關公告簽約期限內簽訂委託開發契約;其因故未能於期限屆滿前簽訂完成,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一次,期間不得超過二個月。公民營事業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喪失簽約之資格,主管機關得沒收押標金…
  13. 行政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 第14條 …列事項:一、委託業務範圍及其中不得轉委託業務範圍。二、公民營事業開發成本之認定與償還。三、履約保證金。四、依本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之應繳回差額比率及合理價格之計算方式。五、委託期限及期限屆滿後之契約處理方式。六、風險分擔。…
  14. 行政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 第15條 公民營事業辦理受託業務時,其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勞務委任及相關採購,主管機關得要求準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前項要求,主管機關應記載於甄選文件,並於委託開發契約中載明。
  15. 行政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 第16條 公民營事業受託辦理產業園區之工程開發時,其設計圖說及預算應經建築師或專業技師簽證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定;有變更者,亦同。受託公民營事業應依主管機關核定之設計圖說及預算,編製施工預算,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公民營事業應於施工期間…
  16. 行政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 第17條 公民營事業辦理受託業務期間,其資金之調度及使用情形,應按月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17. 行政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 第19條 公民營事業辦理受託業務時,資金自行籌措部分,得計列代辦費並納入開發成本,其數額不得超過支付下列各款費用總金額百分之十:一、調查規劃及申請設置費用。二、環境影響評估及環境監測費用。三、土地費用。四、工程設計、監造及開發費用…
  18. 行政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 第20條 公民營事業應依核定進度辦理受託業務,其未按核定進度開發完成而增加支出之費用,不予計入開發成本。但屬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受託公民營事業之事由,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19. 行政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 第21條 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委託會計師查核公民營事業辦理受託業務之收支情形,其所需費用,納入開發成本。
  20. 行政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 第22條 公民營事業完成辦理受託業務後,應依實際支付之開發成本作成結算報告,依審計法令辦理或由會計師查核簽證,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21. 行政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 第23條 公民營事業辦理受託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終止契約,並得重新委託其他公民營事業繼續辦理:一、將不得轉委託業務範圍,轉委託他人辦理。二、非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受託公民營事業之事由,執行進度落後核定進度達六個月以上…
  22. 行政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 第24條 受託公民營事業應於委託開發契約終止之日起六十日內,按受託期間核准支付之開發成本完成結算,並依審計法令辦理或由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作為主管機關重新委託其他公民營事業接辦該業務成本之一部分,俟業務完成後支付;…
  23. 行政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 第25條 公民營事業辦理受託業務,經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三條規定終止契約者,一年內不得向各主管機關申請受託辦理第二條規定業務。前項情形,原委託之主管機關應函知其他主管機關。
  24. 行政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委託經營管理辦法 第2條 …產業園區實際需要,將下列業務之全部或一部委託其他機關或公民營事業辦理:一、園區內公共設施用地或公共建築物與設施、設備之營運、使用及維護。二、污水處理業務:(一)污水處理廠之營運、操作及維護。(二)廢(污)水排放及放流口之…
  25. 行政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委託經營管理辦法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託公民營事業成立管理機構辦理第二條規定業務時,應依公開程序辦理之。前項公民營事業以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為限。第一項程序,視委託性質,準用政府採購法或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有關申請及審…
  26. 行政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委託經營管理辦法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與受託之公民營事業簽訂委託經營管理契約。
  27. 行政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委託經營管理辦法 第8條 公民營事業對受託業務須獨立設帳,並自負盈虧。
  28. 行政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委託經營管理辦法 第9條 公民營事業擬訂及調整各項設施之維護費或使用費費率時,應參照下列因素,並依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報核:一、經營管理之成本。二、經營管理之收入。三、經營管理之年限。四、物價水準。五、合理利潤。
  29. 行政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委託經營管理辦法 第10條 公民營事業應以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保管維護受託管理之財產,並編造財產清冊,供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核。公民營事業於經營管理期間,如須變更固定性設施、設備者,應事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30. 行政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委託經營管理辦法 第11條 公民營事業於經營管理期間,如有經營不善或其他重大情事發生,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約通知其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改善無效者,得定一定期間內停止全部或一部之經營管理;必要時,得終止契約。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