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 第23條 法規: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四章 契約終止 第23條 公民營事業辦理受託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終止契約,並得重新委託其他公民營事業繼續辦理:一、將不得轉委託業務範圍,轉委託他人辦理。二、非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受託公民營事業之事由,執行進度落後核定進度達六個月以上,且未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改善完成。三、工程開發違反契約品質之規定,且未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改善完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