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公民營事業受託辦理業務所需資金,主管機關得視業務性質,規劃以下列方式支應:一、全部資金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二、一部資金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其餘資金由受託公民營事業籌措。三、全部資金由受託公民營事業籌措。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