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 第13條 法規: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三章 委託開發契約 第13條 經甄選會評定為優勝之公民營事業,應於主管機關公告簽約期限內簽訂委託開發契約;其因故未能於期限屆滿前簽訂完成,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一次,期間不得超過二個月。公民營事業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喪失簽約之資格,主管機關得沒收押標金,重新辦理公開甄選作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