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公民營事業辦理受託業務時,資金自行籌措部分,得計列代辦費並納入開發成本,其數額不得超過支付下列各款費用總金額百分之十:一、調查規劃及申請設置費用。二、環境影響評估及環境監測費用。三、土地費用。四、工程設計、監造及開發費用。五、行銷、廣告及租售作業費用。六、公共設施維護管理費用。七、行政作業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