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開發成本,得納入下列費用:一、調查規劃及申請設置費用。二、環境影響評估及環境監測費用。三、土地費用。四、工程設計、監造及開發費用。五、行銷、廣告及租售作業費用。六、公共設施維護管理費用。七、行政作業費用。八、保險費用。九、利息。十、本辦法規定得納入開發成本之費用。十一、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