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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通訊傳播基本法 第13條 …其理由。前項績效報告、改進建議,應以適當方法主動公告之並送立法院備查。
  2. 行政電信事業重大爭議調處辦法 第4條 …調處標的曾依本辦法申請調處並作成調處結果。七、申請調處標的於法院訴訟繫屬中。八、申請調處標的為法院確定判決、調解或和解之效力所及。九、經主管機關通知繳納調處費用後,未依第五條第四項規定期限內繳納調處費用。
  3. 行政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管理辦法 第19條 …誤,經限期補正仍未補正。八、因代理權、專利權或著作權爭議,經法院判決敗訴確定,致不得販賣經審驗合格之電信終端設備、非隨插即用限制性通信模組。取得審驗證明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主管機關或原驗證機構得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
  4. 行政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第20條 …驗未能符合電信終端設備技術規範。三、因代理權、專利權爭議,經法院判決敗訴確定或違反其他規定致不得販賣經審驗合格之電信終端設備。四、電信終端設備之本體、說明書、包裝盒、內建韌體或軟體之螢幕顯示,致損害我國國家尊嚴,經限期命…
  5. 行政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管理辦法 第22條 …誤,經限期補正仍未補正。八、因代理權、專利權、著作權爭議,經法院判決敗訴確定,致不得販賣經審驗合格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或非隨插即用射頻模組(組件)。九、行動電信終端設備經調查確有重大危害消費者安全者,經限期召回、回收或銷燬…
  6.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33條 …其形式及內容,並應列為基本頻道。前項所稱國會議事轉播係指依立法院組織法第五條第三項辦理之電視轉播。
  7.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第6條 …任命之人員及特任、特派之人員。二、依憲法規定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人員。三、依憲法規定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人員。四、其他依法律規定之中央或地方政府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
  8.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第17條 …三、經抽驗未能符合相關技術規範。四、因代理權、專利權爭議,經法院判決敗訴確定或違反其他規定致不得販賣或供訂戶使用經審驗合格之終端設備。
  9. 行政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第4條 …任命之人員及特任、特派之人員。二、依憲法規定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人員。三、依憲法規定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人員。四、其他依法律規定之中央或地方政府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
  10. 行政衛星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第3條 …任命之人員及特任、特派之人員。二、依憲法規定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人員。三、依憲法規定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人員。四、其他依法律規定之中央或地方政府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本法所稱選任公職人員,指下…
  11. 行政運輸事故調查法 第37條 …小組之成員及其主管,於事故調查報告發布前,就有關運輸事故赴立法院備詢時,得拒絕陳述個人意見。
  12. 行政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9條 …機構凍結其帳戶;如係對他人之金錢債權,得通知債務人向清償地之法院提存所辦理清償提存,並應將該提存之事實陳報本會備查。非經本會同意,提存物受取權人不得領取。依本項所為之提存,生清償之效力。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違反第…
  13. 行政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23條 …得財產之調查進度,即時公布於不當黨產專屬網站,並應每半年向立法院提出報告。
  14. 行政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正當理由及許可要件辦法 第3條 …贈與契約將該財產移轉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所屬機關。四、依法院確定判決或強制執行命令而移轉該財產於第三人。五、政黨或附隨組織基於本條例公布前已成立之勞務契約所必要支付之薪資、資遣費或退休金等費用。六、其他為增進公共利益…
  15. 立法立法委員行為法 第1條 …尊嚴,確立立法委員倫理風範及行為準則,健全民主政治發展,依立法院組織法第二條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16. 立法立法委員行為法 第14條 …保護,治安機關亦應主動予以保護。前項保護辦法,由行政院會同立法院定之。
  17. 立法立法委員行為法 第23條 立法委員應行迴避而不迴避時,利害關係人得向立法院紀律委員會舉發;紀律委員會亦得主動調查,若調查屬實者,得請其迴避。
  18. 立法立法委員行為法 第24條 立法院紀律委員會處理有關利益迴避情事時,應要求立法委員列席說明。立法委員亦得主動向紀律委員會提出說明。
  19. 立法立法委員行為法 第25條 立法院紀律委員會審議本法所規定之懲戒案。紀律委員會召集委員按月輪值。
  20. 立法立法委員行為法 第26條 立法院紀律委員會審議懲戒案件時,被移付懲戒之立法委員得提出說明。紀律委員會委員對關係其個人本身之懲戒案,應自行迴避。
  21. 立法立法委員行為法 第27條 立法院紀律委員會應每月定期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處理下列事項:一、院會主席裁示交付之懲戒案件。二、院會議決交付之懲戒案件。三、委員會主席裁決移送院會議決交付之懲戒案件。紀律委員會召集委員或委員不依前項規定開會處…
  22. 立法立法委員行為法 第28條 立法院紀律委員會審議懲戒案,得按情節輕重提報院會決定為下列之處分:一、口頭道歉。二、書面道歉。三、停止出席院會四次至八次。四、經出席院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得予停權三個月至半年。前項停權期間之計算及效力範圍如下:一、停…
  23. 立法立法委員行為法 第29條 立法院紀律委員會對應行審議之懲戒案,未能於三個月內完成審議並提報院會者,懲戒案不成立。
  24. 立法立法委員行為法 第30條 立法委員違反本法有關規定者,由立法院紀律委員會主動調查、審議,作成處分建議後,提報院會決定之。紀律委員會不依前項規定進行調查、審議者,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
  25. 立法立法院各委員會召集委員選舉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之四規定訂定之。
  26. 立法立法院各委員會召集委員選舉辦法 第10條 …後施行。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七日院會通過之條文,自立法院第七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三日院會通過之條文,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27. 立法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第1條 本法依立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制定之。
  28. 立法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第3條 立法院各委員會席次至少為十三席,最高不得超過十五席。
  29. 立法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第3-4條 立法院各委員會置召集委員二人,由各委員會委員於每會期互選產生;其選舉辦法另定之。
  30. 立法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第10-2條 出席委員對於委員會之決議當場聲明不同意者,得於院會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八條第二項提出異議。但缺席委員及出席而未當場聲明不同意者,不得異議,亦不得參與異議之連署或附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