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各委員會召集委員選舉辦法 第10條 法規:立法院各委員會召集委員選舉辦法 類別:立法 第10條 本辦法經院會通過後施行。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七日院會通過之條文,自立法院第七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三日院會通過之條文,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