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委員行為法 第30條 法規:立法委員行為法 類別:立法 第六章 紀律 第30條 立法委員違反本法有關規定者,由立法院紀律委員會主動調查、審議,作成處分建議後,提報院會決定之。紀律委員會不依前項規定進行調查、審議者,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