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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 第5條 …說明。二十一、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創新實驗之申請、保險、審查之基準,與經核准創新實驗之管理、展延、變更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2. 行政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 第6條 …實驗申請、第九條第一項申請展延及第十條申請變更之案件,應召開審查會議;會議成員,包括跨部會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中央、地方政府或相關機關(構)代表、法律專家學者及無人載具科技或產業領域之專家學者。前項產業領域之專家學者代表不…
  3. 行政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 第7條 主管機關對於創新實驗之申請,應審查下列項目:一、具有創新性。二、確認屬於依現行法規無法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或核准之範疇,及為進行創新實驗而應排除適用之法律、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三、具有於開放性場域實驗之可行性,並已提…
  4. 行政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 第8條 主管機關應於受理創新實驗申請案件後六十日內完成審查,作成核准或駁回申請之決定,並將審查決定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如作成駁回決定,應附駁回理由。申請人經主管機關通知補送申請文件者,前項審查期間自文件齊備之次日起算。主管機關依第…
  5. 行政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 第9條 …為限,最長不得逾一年。但創新實驗內容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審查會議認定應修正相關法律者,展延不以一次為限,其全部創新實驗期間不得逾四年。主管機關應於原核准辦理創新實驗之期間屆滿前,作成核准或駁回展延申請之決定,並將決定…
  6. 行政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 第10條 …且對參與實驗者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申請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並經審查核准後變更之。主管機關應將核准或駁回變更申請之決定,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第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7. 行政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 第12條 依本條例規定辦理創新實驗之申請、審查、核准及實地訪查等事項,得免徵規費。
  8. 行政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 第22條 …定。第一項排除適用之法律、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應經主管機關依審查會議決議公告之。
  9. 行政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 第2條 …一、創新實驗可行性之評估。二、創新實驗之申請及法規諮詢。三、審查會議之召開。四、創新實驗計畫之管理。受委託之法人團體協助辦理本條例相關事宜期間,應配合主管機關之要求說明受託辦理業務之進度,並提出執行情形說明及成果報告。
  10. 行政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 第5條 主管機關對於創新實驗之申請,經召開審查會議審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以駁回:一、申請文件內容有虛偽不實。二、未符合本辦法第三章所定審查基準。
  11. 行政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 第13條 …保護參與實驗者之措施及機制。前項保護措施與補償機制經主管機關審查認有不足者,得要求申請人增加保護措施及提高補償。
  12. 行政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審查會議運作辦法 第2條 審查會議應置召集人一人,由主管機關副首長以上人員或其指派代表擔任,綜理審查事宜。審查會議應由召集人召集之,並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其指派審查會議成員代理之。
  13. 行政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審查會議運作辦法 第3條 主管機關應於審查會議召開前,將創新實驗審查相關資料,函送審查會議成員進行書面審查。
  14. 行政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審查會議運作辦法 第4條 審查會議成員之專家學者,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如不克親自出席者,應於審查會議召開前提出書面意見。主管機關召開審查會議時,得邀請申請人列席。
  15. 行政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審查會議運作辦法 第5條 審查會議應有會議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召開,會議之決議應有出席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審查會議成員對於審查會議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要求將不同意見載入會議紀錄。
  16. 行政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審查會議運作辦法 第6條 審查會議成員應以客觀、公正態度辦理創新實驗審查,不得接受任何請託或關說。審查會議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或由主管機關要求其迴避:一、創新實驗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二、本人或其…
  17. 行政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審查會議運作辦法 第7條 審查會議成員及參與審查會議人員,對於參與審查之案件及相關文件,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於審查期間應負保密義務。審查會議結束後,前項成員及人員對於創新實驗所涉營業秘密,除公務上使用或法規另有規定外,應負保密義務。
  18. 行政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審查會議運作辦法 第8條 審查會議成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相關規定支給專家學者出席費、交通費及審查費。
  19. 行政無形資產評價人員及機構登錄管理辦法 第3條 …財產相關評價業務。但已依法具有無形資產評價資格者,不在此限。審查評價人員或機構之登錄資格所需之費用,由評價人員或機構負擔。
  20. 行政無形資產評價人員及機構登錄管理辦法 第5條 評價人員及機構申請登錄時,應檢附下列文件送本部審查:一、申請書。二、評價人員或評價機構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三、符合前條規定之無形資產評價業務經歷。四、其他經本部公告之證明文件。
  21. 行政無形資產評價人員及機構登錄管理辦法 第8條 評價人員完成登錄後,應每年定期提供下列資料,供本部審查及更新登錄資料:一、年資證明文件。二、上一年度之評價案件經歷。三、符合前條規定之證明文件。四、其他異動資料。評價機構完成登錄後,應每年定期提供下列資料,供本部審查及更…
  22. 行政無障礙產品設計獎勵辦法 第6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辦理甄選活動之評審及有關事項,得召集審查會議,由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團體代表擔任審查委員,執行審查作業。前項團體代表應包括由身心障礙礙相關團體推薦具使用經驗之身心障礙者。第一項審查作業必要時得實地…
  23. 行政無障礙產品設計獎勵辦法 第7條 產品經審查符合我國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有關無障礙設計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依下列方式予以獎勵:一、頒發獎狀、獎牌或獎座。二、公開表揚。三、其他獎勵方式。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評定為具有卓越貢獻者,得另頒發獎金或獎品。
  24. 行政鄉村型或在地型小型園區協助輔導及補助辦法 第5條 …管機關為審理小型園區規劃案,得邀請內政部及其他相關單位,成立審查小組。小型園區規劃案經審查認有推動可行性者,由原提案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依規劃構想書辦理規劃、設置、開發…
  25. 行政鄉村型或在地型小型園區協助輔導及補助辦法 第14條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協助、輔導或補助事項之受理、審查、查核、經費撥付與追回及其他相關事項,得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之。
  26. 行政經濟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 第9條 申請案經管理機關審查同意後,雙方應簽訂書面契約,其應記載事項如下:一、利用標的、利用期限、利用範圍、利用地域及再利用約定。二、利用報酬、付款條件及方式。三、雙方之權利義務。四、爭議處理。五、其他保護文化創意資產之事項。
  27. 行政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產品環境監測管理辦法 第3條 …海、填築土地或工程填地行為已依環境影響評估法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者,經檢具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所載與環境監測計畫有關內容報請本部備查後,得免依前項規定辦理。但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所載環境監測計…
  28. 行政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產品環境監測管理辦法 第6條 本部審查環境監測計畫書時,應邀集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再利用產品使用地點環保主管機關及再利用用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參與審查;必要時,得進行現場勘查。經本部核准之環境監測計畫書,其內容有變更之需要者,應檢具變更理由、變更內容對照…
  29. 行政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審查規費收費標準 第2條 …申請各種許可文件之收費基準如下:一、個案再利用許可核發或展延審查費,每件收取新臺幣八千元。二、試驗計畫核准審查費,每件收取新臺幣八千元。三、通案再利用許可核發或展延審查費,每件收取新臺幣八千元。
  30. 行政經濟部協助產業永續發展補助及輔導辦法 第3條 本部或所屬機關得就本辦法所定申請案之受理、審查、核定、查驗、撥付、追回補助款及其他相關事項,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