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形資產評價人員及機構登錄管理辦法 第8條 法規:無形資產評價人員及機構登錄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8條 評價人員完成登錄後,應每年定期提供下列資料,供本部審查及更新登錄資料:一、年資證明文件。二、上一年度之評價案件經歷。三、符合前條規定之證明文件。四、其他異動資料。評價機構完成登錄後,應每年定期提供下列資料,供本部審查及更新登錄資料:一、所屬評價人員之前項資料。二、其他異動資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