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申請登錄之評價人員及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應不予登錄:一、未符合第四條規定之資格。二、申請登錄之文件有虛偽記載或不齊備者。三、曾犯偽造文書、侵占、詐欺、背信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三年者。四、依第十二條規定受撤銷或廢止登錄證明處分尚未逾一年者。五、其他有具體事證不宜給予登錄之情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