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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無形資產評價人員及機構登錄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已登錄之評價人員及機構應接受本部定期考核,並依本部要求提出報告,本部再依考核結果更新登錄資料。
辦理前項考核所需之資料及報告,受考核之評價人員及機構有提出義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提供。
參與前項考核之人員,對於因此所知悉之營業秘密或個人資料,應負保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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