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5條申請人應檢具申請書、申請人資料及創新實驗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辦理創新實驗。前項創新實驗計畫應包含下列事項:一、創新性…
- 第6條主管機關就創新實驗申請、第九條第一項申請展延及第十條申請變更之案件,應召開審查會議;會議成員,包括跨部會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第7條主管機關對於創新實驗之申請,應審查下列項目:一、具有創新性。二、確認屬於依現行法規無法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或核准之範…
- 第8條主管機關應於受理創新實驗申請案件後六十日內完成審查,作成核准或駁回申請之決定,並將審查決定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如作成駁回決…
- 第9條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創新實驗之期間以一年為限。申請人得於該創新實驗期間屆滿六十日前,檢具理由並說明具體成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
- 第10條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創新實驗計畫,不得變更。但其變更未涉及該實驗業務之重要事項,且對參與實驗者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申請人得向…
- 第11條主管機關於創新實驗期間,應將申請人名稱、創新實驗內容、期間、範圍、排除適用之法律、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及其他相關資訊,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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