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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195條 行政法院認原告之訴為有理由者,除別有規定外,應為其勝訴之判決;認為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撤銷訴訟之判決,如係變更原處分或決定者,不得為較原處分或決定不利於原告之判決。
  2.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196條 行政處分已執行者,行政法院為撤銷行政處分判決時,經原告聲請,並認為適當者,得於判決中命行政機關為回復原狀之必要處置。撤銷訴訟進行中,原處分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或已消滅者,於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時,行政法院得依…
  3.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197條 …其訴訟標的之行政處分涉及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或確認者,行政法院得以確定不同金額之給付或以不同之確認代替之。
  4.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198條 行政法院受理撤銷訴訟,發現原處分或決定雖屬違法,但其撤銷或變更於公益有重大損害,經斟酌原告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認原處分或決定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時,得駁回原告之訴。前項情形,應於判決主文中諭…
  5.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199條 行政法院為前條判決時,應依原告之聲明,將其因違法處分或決定所受之損害,於判決內命被告機關賠償。原告未為前項聲明者,得於前條判決確定後一年內,向行政法院訴請賠償。
  6.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200條 行政法院對於人民依第五條規定請求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應為下列方式之裁判:一、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二、原告之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三、原告之訴有理由,且案件事證明確者,應判命行政…
  7.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201條 …為之行政處分,以其作為或不作為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者為限,行政法院得予撤銷。
  8.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202條 …之捨棄或認諾者,以該當事人具有處分權及不涉及公益者為限,行政法院得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
  9.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203條 …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行政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為增、減給付或變更、消滅其他原有效果之判決。為當事人之行政機關,因防止或免除公益上顯然重大之損害,亦得為前項之聲請。前二項規定,於因公法上其…
  10.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204條 …星期。但案情繁雜或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公告判決,應於行政法院公告處或網站公告其主文,行政法院書記官並應作記載該事由及年、月、日、時之證書附卷。
  11.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206條 判決經宣示後,為該判決之行政法院受其羈束;其不宣示者,經公告主文後,亦同。
  12.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208條 裁定經宣示後,為該裁定之行政法院、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受其羈束;不宣示者,經公告或送達後受其羈束。但關於指揮訴訟或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13.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209條 …日期。五、主文。六、事實。七、理由。八、年、月、日。九、行政法院。事實項下,應記載言詞辯論時當事人之聲明及所提攻擊或防禦方法之要領;必要時,得以書狀、筆錄或其他文書作為附件。理由項下,應記載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
  14.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210條 …。但對於在監所之人,正本不得以電子文件為之。前項送達,自行政法院書記官收領判決原本時起,至遲不得逾十日。對於判決得為上訴者,應於送達當事人之正本內告知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行政法院。前項告知期間有錯誤時,告知期間較法定期間…
  15.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219條 當事人就訴訟標的具有處分權且其和解無礙公益之維護者,行政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必要時,得就訴訟標的以外之事項,併予和解。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亦得為前項之和解。第三人經行政法院之許可,得參加和解。行政法院認為…
  16.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225條 請求繼續審判不合法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請求繼續審判顯無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之。
  17.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227條 當事人與第三人間之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得向原行政法院提起宣告和解無效或撤銷和解之訴。前項情形,當事人得請求就原訴訟事件合併裁判。
  18.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228-2條 當事人就訴訟標的具有處分權且其調解無礙公益之維護者,行政法院得於訴訟繫屬中,經當事人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亦得為前項之調解。必要時,經行政法院許可者,得就訴訟標的以外之事項,併予調解。第三人經行政法院之許…
  19.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228-3條 調解由原行政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選任調解委員一人至三人先行調解,俟至相當程度有成立之望或其他必要情形時,再報請法官到場。但法官認為適當時,亦得逕由法官行之。當事人對於前項調解委員人選有異議者,法官得另行選任之。
  20.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228-4條 行政法院應將適於為調解委員之人選列冊,以供選任;其資格、任期、聘任、解任、應揭露資訊、日費、旅費及報酬等事項,由司法院定之。法官於調解事件認有必要時,亦得選任前項名冊以外之人為調解委員。第一項之日費、旅費及報酬,由國庫負…
  21.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229條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
  22.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230條 前條第二項之訴,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屬於地方行政法院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或交通裁決事件者,應改依通常訴訟程序或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之規定審理。追加之新訴或反訴,以原訴與之合併辯論及裁判者,亦同。前項情形,訴之全…
  23.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232條 …人一造之住居所、公務所、機關、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位於與法院相距過遠之地區者,行政法院應徵詢其意見,以遠距審理、巡迴法庭或其他便利之方式行之。前項與法院相距過遠地區之標準、審理方式及巡迴法庭臨時開庭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24.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234條 …決書內之事實、理由,得不分項記載,並得僅記載其要領。地方行政法院亦得於宣示判決時,命將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之要領,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或宣示判決筆錄,不另作判決書。前項筆錄正本或節本,應分別記明之,由書記官簽名並蓋法院印…
  25.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237-2條 …決事件,得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管轄。
  26.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237-3條 …裁決事件訴訟之提起,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行政法院為之。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前項訴訟,因原處分機關未為告知或告知錯誤,致原告於裁決書送達三十日內誤向原處分機…
  27.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237-4條 地方行政法院收受前條起訴狀後,應將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被告收受起訴狀繕本後,應於二十日內重新審查原裁決是否合法妥當,並分別為如下之處置:一、原告提起撤銷之訴,被告認原裁決違法或不當者,應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裁決。但不得為更不…
  28.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237-5條 …七百五十元。三、抗告,徵收新臺幣三百元。四、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一款、第二款徵收裁判費;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新臺幣三百元。五、本法第九十八條之五各款聲請,徵收新臺幣三百元。依前條第三項規定,視為撤回…
  29.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237-6條 …加,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於交通裁決事件之範圍者,地方行政法院應改依簡易訴訟程序或通常訴訟程序審理;無通常訴訟程序管轄權者,應裁定移送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
  30.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237-8條 行政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前項情形,行政法院得命當事人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