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227條 法規:行政訴訟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相關法規 行政訴訟法施行法施行法 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 › 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 › 第七節 和解 第227條 當事人與第三人間之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得向原行政法院提起宣告和解無效或撤銷和解之訴。前項情形,當事人得請求就原訴訟事件合併裁判。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