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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法規章節: 第221條

試行和解而成立者,應作成和解筆錄。
第一百二十八條至第一百三十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五條、第二百十七條至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於前項筆錄準用之。
和解筆錄應於和解成立之日起十日內,以正本送達於當事人及參加和解之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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