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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法規章節: 第227條

第三人參加和解成立者,得為執行名義。
當事人與第三人間之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得向原行政法院提起宣告和解無效或撤銷和解之訴。
前項情形,當事人得請求就原訴訟事件合併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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