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234條 法規:行政訴訟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相關法規 行政訴訟法施行法施行法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強制律師代理事件適用範圍辦法相關 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 › 第二章 簡易訴訟程序 第234條 判決書內之事實、理由,得不分項記載,並得僅記載其要領。地方行政法院亦得於宣示判決時,命將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之要領,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或宣示判決筆錄,不另作判決書。前項筆錄正本或節本,應分別記明之,由書記官簽名並蓋法院印。第二項筆錄正本或節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之效力。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