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受理前條第一項訴訟事件,認有確保裁判見解統一之必要者,應以裁定移送最高行政法院裁判之。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最高行政法院認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之訴訟事件,並未涉及裁判見解統一之必要者,應以裁定發回。
受發回之高等行政法院,不得再將訴訟事件裁定移送最高行政法院。
行政訴訟法 第235-1條
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 › 第二章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簡易訴訟程序
第23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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