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230條 法規:行政訴訟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相關法規 行政訴訟法施行法施行法 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 › 第二章 簡易訴訟程序 第230條 前條第二項之訴,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屬於地方行政法院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或交通裁決事件者,應改依通常訴訟程序或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之規定審理。追加之新訴或反訴,以原訴與之合併辯論及裁判者,亦同。前項情形,訴之全部或一部屬於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者,地方行政法院應裁定移送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