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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 20 頁- 行政醫療法 第48條 …額。五、設立機構之所在地及類別與規模。六、財產總額及各社員之出資額。七、許可之年、月、日。
- 行政醫療法 第49條 法人得為醫療社團法人之社員。醫療社團法人每一社員不問出資多寡,均有一表決權。但得以章程訂定,按出資多寡比例分配表決權。醫療社團法人得於章程中明定,社員按其出資額,保有對醫療社團法人之財產權利,並得將其持分全部或部分轉讓於…
- 行政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0條 …。3.未受限淨值。4.淨值其他項目。(二)醫療社團法人:1.出資額。2.資本公積。3.保留盈餘或累積虧損。4.社員權益其他項目。
- 行政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6條 …債表之社員權益,其項目分類與其帳項內涵及應註明事項如下:一、出資額:指社員對醫療社團法人所投入之資本,並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登記者;出資額之種類、表決權分配方式及結餘分配方式等,均應註明。二、資本公積:指醫療社團法人與社員…
- 行政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30條 …動表,指醫療社團法人之社員權益組成項目變動情形之報告,應明列出資額、資本公積、保留盈餘或累積虧損及社員權益其他項目等之期初餘額、本期增減項目與金額及期末餘額等。前項所定保留盈餘,其項目分類、性質及應註明事項如下:一、期初…
- 行政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32條 …財團法人之創設基金百分之二十以上之捐助人。四、醫療社團法人之出資額達該醫療社團法人登記總出資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社員。五、醫療法人之董事、監察人、主要管理人員及其設立或附設機構之負責人。六、醫療法人之董事、監察人、主要管理…
- 行政醫療法施行細則 第23條 …程。七、合併後存續或另立醫療社團法人之財務報表、社員名冊與其出資額及持分比例。八、合併後存續或另立醫療社團法人二年內之業務計畫、預算書及所需營運資金。前項第七款之財務報表及社員出資額,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 行政醫療法施行細則 第31條 …織章程。二、設立計畫書。三、發起人會議紀錄。四、社員名冊與其出資額及持分比例。五、達本法第三十二條所定必要財產條件之文件。六、設立後二年內之業務計畫預算書及所需營運資金。私立醫療機構改設醫療社團法人,依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
- 行政醫療法施行細則 第36條 …醫療社團法人應在法人處所備置社員名冊,記載下列事項:一、社員出資額、持分比例及其持分單號數。二、社員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三、繳納出資額之年、月、日。
- 行政醫療法施行細則 第37條 …項:一、法人名稱。二、設立登記之年、月、日。三、社員姓名與其出資額及持分比例。四、發給持分單之年、月、日。前項持分單,應由全體董事及監察人簽名或蓋章。
- 行政醫療法施行細則 第39條 …條第二項所稱財產,指固定資產。醫療社團法人之資本額、社員及其出資額如有變更,應於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 行政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31條 …評估資料前,其許可證仍屬有效。但如已逾申復期限,無任何廠商提出資料或申復者,該相關處方藥品之許可證有效期間屆滿時,不准展延。
- 行政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2條 …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團體。三、資助機關:指補助、委託、出資(以下併稱資助)執行單位辦理科技計畫之本部或所屬機關(構)。四、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以下簡稱研發成果):指執行科技計畫所產生之原型、產品、技術、方法、著作…
- 行政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3條 …助及下列各款之一之經費,資助執行單位辦理者:(一)產業界共同出資。(二)本部或所屬機關(構)以外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團體資助。
- 行政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21條 …發展及公共利益。四、科技計畫屬產學合作計畫者,其產業合作對象出資達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契約約定,該合作對象得優先取得五年以內之專屬授權。執行單位對於其研發成果之授權實施地域、時間、內容及方式,必要時,得予以限制。…
- 行政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 第7條 …優採廠商意旨。三、經公告程序,預先公開一定資格,由優採廠商提出資格文件、資料,經審查後,邀請符合資格者投標。
- 行政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3條 …理。特定非公務機關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三項或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 行政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4條 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應於每年二月底前,依本部指定之方式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以外之特定非公務機關,經本部要求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者,應於收受本部通知後一個月內,依本部指定之方式提出。
- 行政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5條 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應於每年七月底前,依本部指定之方式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以外之特定非公務機關,經本部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要求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者,應於收受本部通知後一個月內,依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