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施行細則 第37條 法規:醫療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醫療法母法 醫療法人必要財產最低標準相關 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相關 第37條 醫療社團法人設立登記後,應發給持分單,編號並記載下列事項:一、法人名稱。二、設立登記之年、月、日。三、社員姓名與其出資額及持分比例。四、發給持分單之年、月、日。前項持分單,應由全體董事及監察人簽名或蓋章。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