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條醫療社團法人依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登記,發給法人登記證書時,應檢附下列文件:一、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所定之章則。二、社員總會成立會議紀錄。三、董事會成立會議紀錄。四、法人印鑑。五、董事、監察人名冊、願任董事同意書、監察人同意書及其身分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