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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醫療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37條

醫療社團法人設立登記後,應發給持分單,編號並記載下列事項:一、法人名稱。
二、設立登記之年、月、日。
三、社員姓名與其出資額及持分比例。
四、發給持分單之年、月、日。
前項持分單,應由全體董事及監察人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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