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條醫院建立前條第三款所定院內感染管制制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按月製作調查報表。二、指派醫師負責院內感染管制制度之實施。三、指派曾受感染管制訓練之護理人員,負責執行感染管制例行工作;其人員配置依醫療機構設置標準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