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條醫院依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所定醫療品質管理制度,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一、醫療品質管理計畫之規劃、執行及評估。二、醫療品質教育訓練。三、院內感染管制制度。四、設有醫事檢驗及血庫作業部門者,其作業品質管制制度。五、病人安全制度。六、人員設施依醫療機構設置標準規定,實施自主查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