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商」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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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全國農業金庫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標準 第5條 …銀行保證之公司債。三、經其他銀行保證或承兌之短期票券且經其他票券商承銷或買賣者。四、銀行發行之可轉讓定期存單。五、發行期限在一年以內之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六、全國農業金庫因農業金融法第二十六條準用銀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
  2. 行政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 第11條 …銀行保證之公司債。三、經其他銀行保證或承兌之短期票券且經其他票券商承銷或買賣者。四、銀行發行之可轉讓定期存單。信用部應訂定持有有價證券之內部作業準則,並報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
  3.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49條 …關風險衡量、分散及控管措施。十七、每一期貨信託基金投資於同一票券商保證之票券總金額,不得超過本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億元。十八、每一期貨信託基金投資於任一經主管機關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
  4.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50條 …定之比率,以下列方式保持之:一、現金。二、存放於銀行。三、向票券商買入短期票券。四、債券附買回交易。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銀行、交易對象及標的物,應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國內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
  5.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處務規程 第8條 …付帳戶、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資訊之蒐集及制度之研究。五、票券商公會、信託業公會之督導。六、票券集中保管結算交割制度之規劃及管理。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機制之督導。八、其他有關信託票券支付事項。
  6. 行政票券金融公司設立標準 第4條 票券金融公司發起人不得有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以下簡稱管理規則)第四條第一項所列情事。
  7. 行政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1條 為加強票券商之監督及管理,配合國家金融政策,促進貨幣市場之健全發展,並保障市場交易人之權益,特制定本法。
  8. 行政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2條 票券商及票券金融相關事項之管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9. 行政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4條 …經主管機關許可,為經營票券金融業務而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四、票券商:指票券金融公司及經主管機關許可兼營票券金融業務之金融機構。五、簽證:指票券商接受發行人之委託,對於其發行之短期票券、債券,核對簽章,並對應記載事項加以審…
  10. 行政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5條 票券商不得簽證、承銷、經紀或買賣發行人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短期票券。但下列票券,不在此限:一、國庫券。二、基於商品交易或勞務提供而產生,且經受款人背書之本票或匯票。三、經金融機構保證,且該金融機構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短…
  11. 行政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6條 非票券商,不得經營短期票券之簽證、承銷、經紀或自營業務。
  12. 行政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8條 非票券商,不得使用易於使人誤認其為票券商之名稱。票券金融公司應於其名稱中標明「票券金融」之文字。
  13. 行政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11條 票券商負責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主管機關以準則定之。票券商負責人及職員不得以任何名義,向被保證人、交易對象或其他客戶收受佣金、酬金或其他不當利益。票券金融公司負責人及職員,不得兼任他票券金融公司或金融機構…
  14. 行政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12條 票券商業務人員非經向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登記,不得執行職務。票券商業務人員應具備之資格條件、登記、訓練及其他管理事項,由主管機關以規則定之。本法施行前已擔任票券商業務人員者,應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票券金融商業同業…
  15. 行政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23條 票券商從事短期票券之買賣,其最低買賣面額,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經票券商承銷之本票;其發行面額,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
  16. 行政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25條 票券商辦理短期票券或債券之簽證、承銷、經紀、自營、保證、背書或其他業務等,對於顧客之財務、業務或交易有關資料,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保守祕密。
  17. 行政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27條 票券商辦理簽證,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應經票券商簽證之短期票券種類,由主管機關定之。
  18. 行政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28條 票券商買賣或持有下列企業所發行之短期票券、債券,其買賣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交易對象,且應經由信用評等機構評等為一定等級以上之其他金融機構保證或承兌;未經保證或承兌者,其發行人應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為一定等級以上;其持有總額…
  19. 行政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29條 票券商辦理本票之承銷、保證或背書時,應對發行本票之公司詳實辦理徵信調查,查證其發行計畫及償還財源,並取得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及查核報告書,以決定承銷、保證或背書金額。但承銷之本票經其他金融機構保證者,不在此限。
  20. 行政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33條 為健全票券商財務結構,主管機關於必要時,經會商中央銀行後,得就票券商各項業務、財務比率,定其上限或下限。票券商各項業務、財務實際比率未符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所定上限或下限者,主管機關得限制其盈餘分配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21. 行政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36條 票券商應以現金、政府債券、經中央銀行認可之金融債券、公司債或其他債、票券,存儲於中央銀行或中央銀行指定之銀行作為保證金;保證金之金額、用途及管理事項,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
  22. 行政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38條 票券商以附買回或附賣回條件方式所辦理之交易,應以書面約定交易條件,並訂定買回或賣回之日期。前項以附買回或附賣回條件方式辦理之交易餘額,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
  23. 行政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42條 票券商之會計制度,應由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訂定,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24. 行政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43條 票券商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其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25. 行政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44條 票券商應依主管機關或中央銀行之要求,於限期內據實提供有關其營運狀況之表報、報告或資料。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命票券商之關係人,於限期內據實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
  26. 行政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45條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檢查票券商或其關係人之業務、財務及其他有關事項。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指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為前項規定事項之檢查,並向主管機關據實提出報告;其費用,由票券商負擔。
  27. 行政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46條 票券商對於主管機關對其缺失所為之處分或命其改善事項,應即研提具體改善措施,並將已執行情形或預計執行事項,提報董事會。前項會議應通知監察人列席,並責其追蹤考核。前二條及前二項規定,於第七條第一項之機構準用之。
  28. 行政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54條 票券商應申請加入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公會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其加入,或就其加入附加不當之條件。
  29. 行政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62條 票券商負責人或職員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30. 行政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65條 票券商或其關係人,於主管機關依第四十四條規定,要求其於限期內據實提出表報、報告或其他有關資料;或依第四十五條規定,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或指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檢查業務、財務及其他有關事項時,其負責人或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