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46條 法規:票券金融管理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相關法規 票券金融管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票券商之監督與管理 第46條 票券商對於主管機關對其缺失所為之處分或命其改善事項,應即研提具體改善措施,並將已執行情形或預計執行事項,提報董事會。前項會議應通知監察人列席,並責其追蹤考核。前二條及前二項規定,於第七條第一項之機構準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