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商」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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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組織法 第2條 …事項之擬訂、規劃及執行:一、銀行、金融控股公司、信用合作社、票券商、信託業、金融資產與不動產證券化業務之監督及管理。二、外國銀行分行與代表人辦事處之監督及管理。三、金融卡片業務與機構之監督及管理。四、金融機構合併法所稱公…
  2.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49條 …關風險衡量、分散及控管措施。十七、每一期貨信託基金投資於同一票券商保證之票券總金額,不得超過本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億元。十八、每一期貨信託基金投資於任一經主管機關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
  3.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50條 …定之比率,以下列方式保持之:一、現金。二、存放於銀行。三、向票券商買入短期票券。四、債券附買回交易。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銀行、交易對象及標的物,應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國內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
  4.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30條 …定之比率,以下列方式保持之:一、現金。二、存放於銀行。三、向票券商買入短期票券。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之銀行或短期票券,應符合主管機關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國內募集或私募…
  5.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23條 …金,其得運用及範圍如下:一、現金。二、存放於金融機構。三、向票券商買入短期票券。四、短期票券及債券之附買回交易。五、本國信託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六、其他經本會規定者。前項所稱閒置資金,係指委託投資資產除…
  6.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第18條 …定之比率,以下列方式保持之:一、現金。二、存放於銀行。三、向票券商買入短期票券。四、其他經本會規定之方式。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之銀行或短期票券,應符合經本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國內募集之基金,持有…
  7. 行政證券期貨控股事業管理規則 第20條 …以任何方式擔任有價證券上市公司、上櫃公司、興櫃公司、證券商、票券商及期貨商之任何兼職或名譽職位。
  8. 行政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銀行保證之公司債。三、經其他銀行保證或承兌之短期票券且經其他票券商承銷或買賣者。四、銀行發行之可轉讓定存單。五、發行期限在一年以內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六、工業銀行因第八條規定之投資關係,經本會核准派任其負責人擔任董…
  9. 行政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1條 …項。二、應付商業本票:(一)指自貨幣市場獲取資金,而委託其他票券商承銷之商業本票。(二)應付商業本票應以有效利息法之攤銷後成本衡量。(三)應付商業本票應註明保證機構及利率,如有提供擔保品者,應註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金額。三…
  10.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銀行業,包括銀行機構、信用合作社、票券商及信託業。銀行業以外之金融業兼營票券業務及信託業務者,其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辦法辦理。
  11.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8條 …規範及處理手冊應另包括出納、存款、授信、匯兌及委外作業管理。票券商業務規範及處理手冊應另包括票券、債券及新種金融商品等業務。信託業作業手冊之範本由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訂定,其內容應區分業務作業流程、會計作業流程、電腦作業規…
  12. 行政信用合作社投資有價證券辦法 第9條 …保證之公司債。三、經其他金融機構保證或承兌之短期票券且經其他票券商承銷或買賣者。四、銀行發行之可轉讓定期存單。五、發行期限在一年以內之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前項所稱信用合作社負責人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不包括信用合…
  13. 行政票券金融公司設立標準 第4條 票券金融公司發起人不得有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以下簡稱管理規則)第四條第一項所列情事。
  14. 行政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及投資管理辦法 第6條 …交易或持有餘額應符合票券金融公司投資債券及股權商品管理辦法、票券商買賣持有特定企業發行短期票券或債券標準與票券商對同一企業風險總額規定之相關限額規定;以附條件交易之金額,應計入票券商主要負債總額及辦理附賣回條件交易限額規…
  15. 行政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1條 為加強票券商之監督及管理,配合國家金融政策,促進貨幣市場之健全發展,並保障市場交易人之權益,特制定本法。
  16. 行政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2條 票券商及票券金融相關事項之管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17. 行政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4條 …經主管機關許可,為經營票券金融業務而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四、票券商:指票券金融公司及經主管機關許可兼營票券金融業務之金融機構。五、簽證:指票券商接受發行人之委託,對於其發行之短期票券、債券,核對簽章,並對應記載事項加以審…
  18. 行政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5條 票券商不得簽證、承銷、經紀或買賣發行人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短期票券。但下列票券,不在此限:一、國庫券。二、基於商品交易或勞務提供而產生,且經受款人背書之本票或匯票。三、經金融機構保證,且該金融機構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短…
  19. 行政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6條 非票券商,不得經營短期票券之簽證、承銷、經紀或自營業務。
  20. 行政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8條 非票券商,不得使用易於使人誤認其為票券商之名稱。票券金融公司應於其名稱中標明「票券金融」之文字。
  21. 行政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11條 票券商負責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主管機關以準則定之。票券商負責人及職員不得以任何名義,向被保證人、交易對象或其他客戶收受佣金、酬金或其他不當利益。票券金融公司負責人及職員,不得兼任他票券金融公司或金融機構…
  22. 行政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12條 票券商業務人員非經向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登記,不得執行職務。票券商業務人員應具備之資格條件、登記、訓練及其他管理事項,由主管機關以規則定之。本法施行前已擔任票券商業務人員者,應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票券金融商業同業…
  23. 行政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23條 票券商從事短期票券之買賣,其最低買賣面額,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經票券商承銷之本票;其發行面額,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
  24. 行政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25條 票券商辦理短期票券或債券之簽證、承銷、經紀、自營、保證、背書或其他業務等,對於顧客之財務、業務或交易有關資料,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保守祕密。
  25. 行政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27條 票券商辦理簽證,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應經票券商簽證之短期票券種類,由主管機關定之。
  26. 行政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28條 票券商買賣或持有下列企業所發行之短期票券、債券,其買賣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交易對象,且應經由信用評等機構評等為一定等級以上之其他金融機構保證或承兌;未經保證或承兌者,其發行人應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為一定等級以上;其持有總額…
  27. 行政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29條 票券商辦理本票之承銷、保證或背書時,應對發行本票之公司詳實辦理徵信調查,查證其發行計畫及償還財源,並取得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及查核報告書,以決定承銷、保證或背書金額。但承銷之本票經其他金融機構保證者,不在此限。
  28. 行政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33條 為健全票券商財務結構,主管機關於必要時,經會商中央銀行後,得就票券商各項業務、財務比率,定其上限或下限。票券商各項業務、財務實際比率未符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所定上限或下限者,主管機關得限制其盈餘分配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29. 行政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36條 票券商應以現金、政府債券、經中央銀行認可之金融債券、公司債或其他債、票券,存儲於中央銀行或中央銀行指定之銀行作為保證金;保證金之金額、用途及管理事項,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
  30. 行政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38條 票券商以附買回或附賣回條件方式所辦理之交易,應以書面約定交易條件,並訂定買回或賣回之日期。前項以附買回或附賣回條件方式辦理之交易餘額,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