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為加強票券商之監督及管理,配合國家金融政策,促進貨幣市場之健全發展,並保障市場交易人之權益,特制定本法。
- 第3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第4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短期票券:指期限在一年期以內之下列短期債務憑證:(一)國庫券。(二)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三)公司…
- 第5條票券商不得簽證、承銷、經紀或買賣發行人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短期票券。但下列票券,不在此限:一、國庫券。二、基於商品交易…
- 第6條非票券商,不得經營短期票券之簽證、承銷、經紀或自營業務。
- 第7條經營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清算之機構,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但涉及大額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業務,並應經中央銀行許可。前項申請…
- 第8條非票券商,不得使用易於使人誤認其為票券商之名稱。票券金融公司應於其名稱中標明「票券金融」之文字。
- 第9條票券金融公司之最低實收資本額,由主管機關審酌經濟發展情形核定或調整之。票券金融公司之最低實收資本額未達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
- 第10條票券金融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票券金融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者,應於每月五日以前,將其上月份持…
- 第11條票券商負責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主管機關以準則定之。票券商負責人及職員不得以任何名義,向被保證人、交易對…
- 第12條票券商業務人員非經向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登記,不得執行職務。票券商業務人員應具備之資格條件、登記、訓練及其他管理事項,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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