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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 9 頁-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機關:指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監獄或看守所,及監獄設置之分監、女監,看守所設置之分所、女所。二、收容人:指受刑人或受羈押被告。三、機關人員:指第一款機關之職員。四、科技設備:指運用科技技術、工具或系統,…
-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 第21條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監獄及看守所以外之矯正機關,有關科技設備之設置、使用及管理,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機關:指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監獄或看守所,及監獄設置之分監、女監,看守所設置之分所、女所。二、收容人:指受刑人或受羈押被告。三、通訊設備:指以有線、無線、衛星或其他電子傳輸設施發送、儲存、傳輸或接收聲…
-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 第21條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監獄及看守所以外之矯正機關,有關通訊設備之設置、使用通訊設備接見之辦理事項,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 行政羈押法 第2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法務部。看守所之監督機關為法務部矯正署。監督機關應派員視察看守所,每季至少一次。少年法院法官得隨時訪視其命羈押之少年被告。
- 行政羈押法 第3條 刑事被告應羈押者,於看守所羈押之。少年被告,應羈押於少年觀護所。於年滿二十歲時,應移押於看守所。看守所對羈押之被告,應按其性別嚴為分界。少年被告羈押相關事項,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行政羈押法 第4條 看守所人員執行職務應尊重被告之尊嚴及維護其人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羈押目的及維護羈押處所秩序之必要限度。對羈押被告不得因人種、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立場、國籍、種族、社會階級、財產、出生、身心障礙或其他身分而有歧視。…
- 行政羈押法 第5條 為落實透明化原則,保障被告權益,看守所應設獨立之外部視察小組,置委員三人至七人,任期二年,均為無給職,由監督機關陳報法務部核定後遴聘之。前項委員應就法律、醫學、公共衛生、心理、犯罪防治或人權領域之專家學者遴選之。其中任一…
- 行政羈押法 第6條 看守所得依媒體之請求,同意其進入適當處所採訪或參觀;並得依民眾之請求,同意其進入適當處所參觀。
- 行政羈押法 第7條 被告入所時,看守所應查驗法院簽署之押票;其附送身分證明者,應一併查驗。無前項押票者,應拒絕入所。
- 行政羈押法 第8條 被告入所後,看守所應編列號數,並編製身分簿及名籍資料。
- 行政羈押法 第9條 被告入所時,看守所應調查與被告有關之資料。為實施前項調查,得於必要範圍內蒐集、處理或利用被告之個人資料,並得請求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提供相關資料,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第一項與被告有關之…
- 行政羈押法 第10條 入所或在所婦女請求攜帶未滿三歲之子女,經看守所檢具相關資料通知子女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評估認符合子女最佳利益者,看守所得准許之。前項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評估期間以二個月為限,並應將評估報…
- 行政羈押法 第11條 …傳染病,因羈押有引起群聚感染之虞。五、衰老、身心障礙,不能於看守所自理生活。六、有明顯外傷且自述遭刑求。看守所於被告有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款之情形,且知其有辯護人者,應通知其辯護人。施行第一項檢查時,應由醫師進行,並…
- 行政羈押法 第12條 為維護看守所秩序及安全,防止違禁物品流入,被告入所時,應檢查其身體、衣類及攜帶之物品,必要時,得採集其尿液檢驗,並得運用科技設備輔助之。前項檢查身體,如須脫衣檢查時,應於有遮蔽之處所為之,並注意維護被告隱私及尊嚴。男性被…
- 行政羈押法 第13條 被告入所後,看守所應准其通知指定之親屬、友人及辯護人。但裁定羈押之法院或檢察官禁止其通信者,由看守所代為通知。前項代為通知,應包含下列事項:一、被告羈押之處所。二、被告羈押之原因。三、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得選任辯護人之規…
- 行政羈押法 第14條 …民國語言或有其他理由,致其難以瞭解前項各款所涉內容之意涵者,看守所應提供適當之協助。與被告在所權利義務相關之重要法規、行政規則及函釋等,宜以適當方式公開,使被告得以知悉。
- 行政羈押法 第15條 …分為單人舍房及多人舍房。被告入所後,以分配於多人舍房為原則。看守所得依其管理需要配房。共同被告或案件相關者,應分配於不同舍房。被告因衰老、疾病或身心障礙,不宜與其他被告群居者,得收容於病舍。
- 行政羈押法 第16條 看守所應嚴密戒護,並得運用科技設備輔助之。看守所認有必要時,得對被告居住之舍房及其他處所實施搜檢,並準用第十二條有關檢查身體及辨識身分之規定。為戒護安全目的,看守所得於必要範圍內,運用第一項科技設備蒐集、處理、利用被告或…
- 行政羈押法 第1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看守所得施以隔離保護:一、被告有危害看守所安全之虞。二、被告之安全有受到危害之虞。前項隔離保護應經看守所長官核准。但情況緊急時,得先行為之,並立即報告看守所長官。看守所應將第一項措施之決定定期報監督機關…
- 行政羈押法 第18條 看守所對於刑事被告,為達羈押之目的及維持秩序之必要時,得限制其行動。被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為羈押之法院裁定核准,看守所得單獨或合併施用戒具、施以固定保護或收容於保護室,並應通知被告之辯護人:一、有脫逃、自殘、暴行、其他擾…
- 行政羈押法 第19條 看守所戒護被告外出,認其有脫逃、自殘、暴行之虞時,得經看守所長官核准後施用戒具。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被告外出時,看守所得運用科技設備,施以電子監控措施。
- 行政羈押法 第2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看守所人員得使用法務部核定之棍、刀、槍及其他器械為必要處置:一、被告對於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為強暴、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將施強暴、脅迫時。二、被告持有足供施強暴、脅迫之物,經命其放棄而不遵從時。三、被告聚…
- 行政羈押法 第21條 看守所遇有重大特殊情形,為加強安全戒備及被告之戒護,必要時得請求警察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協助。遇有天災、事變,為防護看守所設施及被告安全時,得由被告分任災害防救工作。
- 行政羈押法 第22條 遇有天災、事變在看守所內無法防避時,得將被告護送於相當處所;不及護送時,得暫行釋放。前項暫行釋放之被告,由離所時起限四十八小時內,至該所或警察機關報到。其按時報到者,在外期間予以計算羈押日數;屆期不報到者,以脫逃罪論處,…
- 行政羈押法 第23條 …之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或配偶之父母喪亡時,得經看守所長官核准戒護返家探視,並於二十四小時內回所;其在外期間,予以計算羈押日數。被告因重大或特殊事故,有返家探視之必要者,經報請監督機關核准後,準用前項之規定。…
- 行政羈押法 第24條 看守所得准被告依其志願參加作業。監督機關得商洽勞動部協助各看守所發展作業項目,提升作業效能。作業應斟酌衛生、生活輔導、經濟效益與被告之健康、知識、技能及出所後之生計定之。看守所應按作業性質分設各種工場或其他特定場所;其作…
- 行政羈押法 第26條 …率或作業時間作為課程;其勞動能率應依一般人平均工作產能酌定。看守所得延聘具有專業之人員協同指導被告之作業。
- 行政羈押法 第27條 看守所作業方式,以自營、委託加工、承攬或其他作業為之。前項作業之開辦計畫及相關契約,應報經監督機關核准。
- 行政羈押法 第28條 …旁系親屬喪亡。但停止作業期間最長以七日為限。三、因其他情事,看守所認為必要時。就炊事、打掃及其他需急速之作業者,除前項第二款外,不停止作業。第一項之情形,經被告請求繼續作業,且符合看守所管理需求者,從其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