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法 第26條 法規:羈押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相關法規 羈押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志願作業 第26條 被告之作業以勞動能率或作業時間作為課程;其勞動能率應依一般人平均工作產能酌定。看守所得延聘具有專業之人員協同指導被告之作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