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條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後稱作業賸餘,分配如下:一、提百分之六十充前條勞作金。二、提百分之十充被告飲食補助費用。三、其餘充被告職業訓練、改善生活設施及照顧被告與其家屬之補助費用。四、如有賸餘,撥充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以下簡稱作業基金)循環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