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法 第13條 法規:羈押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相關法規 羈押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入所 第13條 被告入所後,看守所應准其通知指定之親屬、友人及辯護人。但裁定羈押之法院或檢察官禁止其通信者,由看守所代為通知。前項代為通知,應包含下列事項:一、被告羈押之處所。二、被告羈押之原因。三、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得選任辯護人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