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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7條被告入所時,看守所應查驗法院簽署之押票;其附送身分證明者,應一併查驗。無前項押票者,應拒絕入所。
- 第9條被告入所時,看守所應調查與被告有關之資料。為實施前項調查,得於必要範圍內蒐集、處理或利用被告之個人資料,並得請求機關(構…
- 第10條入所或在所婦女請求攜帶未滿三歲之子女,經看守所檢具相關資料通知子女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評估認符合子…
- 第11條被告入所時,應行健康檢查,被告不得拒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收容於病舍、隔離、護送醫院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並即通報為裁定…
- 第12條為維護看守所秩序及安全,防止違禁物品流入,被告入所時,應檢查其身體、衣類及攜帶之物品,必要時,得採集其尿液檢驗,並得運用…
- 第13條被告入所後,看守所應准其通知指定之親屬、友人及辯護人。但裁定羈押之法院或檢察官禁止其通信者,由看守所代為通知。前項代為通…
- 第14條被告入所講習時,應告知下列事項,並製作手冊交付其使用:一、在所應遵守事項。二、接見及通信事項。三、獎懲事項。四、陳情、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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