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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考古遺址監管保護辦法 第2條 主管機關對考古遺址應訂定監管保護計畫,進行監管保護。前項監管保護計畫,其內容如下:一、基本資料:位置、面積、土地地號、考古遺址所定著土地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文化堆積內涵、研究概況及範圍圖示。二、權責規劃及通報機制。…
  2. 行政考古遺址監管保護辦法 第4條 …址因位處偏遠地區或其他特殊情形,致無法依前項規定辦理者,得於監管保護計畫中,明定其他替代方案。
  3. 行政考古遺址監管保護辦法 第5條 主管機關就監管保護計畫應至少每五年檢討一次,對其內容及監管方式依據現況作適當之修正。
  4. 行政考古遺址監管保護辦法 第6條 …古遺址,應密切掌握相關之土地使用及開發計畫,並將其基本資料及監管保護計畫通報所在地之工務、建設、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地政、農業及環保等主管機關。
  5. 行政考古遺址監管保護辦法 第7條 主管機關為監管保護之需要,得邀請考古之學術或專業機構,對考古遺址進行研究。
  6. 行政考古遺址監管保護辦法 第9條 列冊考古遺址之監管保護,準用本辦法規定。
  7. 行政考古遺址調查研究發掘採購辦法 第2條 …、考古遺址探勘、考古遺址地質調查鑽探、考古遺址文化內涵調查、監管保護、發掘遺物之整理、分析及保管維護等之勞務採購。
  8. 行政國防文物及軍事遺址管理實施辦法 第4條 …具有歷史意義之軍事遺跡及景觀。前項軍事遺址之指定及廢止審查、監管保護或其他應遵行事項,準用文化資產保存法之相關規定。
  9. 行政金融機構監管辦法 第2條 銀行或信用合作社(以下稱金融機構)受監管期間,自主管機關依法派員監管之日起為一百八十日;必要時經主管機關核准得延長之。
  10. 行政金融機構監管辦法 第3條 主管機關依法派員監管或終止監管金融機構時,應將監管或終止監管之事實通知有關機關(構),並刊登於主管機關之網站。
  11. 行政金融機構監管辦法 第4條 主管機關派員監管金融機構時,得指定適當機關(構)為監管人,執行監管職務。監管人為執行監管任務,得遴選人員或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或調派其他機關(構)人員,組成監管小組,執行監管任務。
  12. 行政金融機構監管辦法 第5條 監管人得委聘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專業人員協助處理監管有關事項,所需費用由受監管金融機構負擔。
  13. 行政金融機構監管辦法 第6條 監管人因執行監管任務所生之費用,包括監管小組差旅費、延長工時薪資、人身意外險及責任險之費用及其他為執行監管任務所必要之支出,應由受監管金融機構負擔,其支給標準依監管人之內部規定辦理。
  14. 行政金融機構監管辦法 第7條 監管人應按月向主管機關報告受監管金融機構之重要財務業務狀況,並副知中央銀行及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監管人發現受監管金融機構、其負責人或職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報告主管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構)處理:一、有違反法令或章程之情事…
  15. 行政金融機構監管辦法 第8條 監管人之職務如下:一、監督及輔導改善業務經營方針。二、監督及輔導業務、財務缺失及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之改善。三、監督及輔導應收債權之確保。四、監督資產、權狀、憑證、合約及權利證書之控管。五、監督及輔導對資產提列評價準…
  16. 行政金融機構監管辦法 第9條 受監管金融機構為下列事項時,應先研擬具體方案,並檢具專業評估報告,報主管機關核准,並同時知會監管人:一、增資、減資或減資後再增資。二、讓與全部或部分營業及資產負債。三、與其他銀行或金融機構合併。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重…
  17. 行政金融機構監管辦法 第10條 受監管金融機構召開股東會(社員代表大會)、董(理)事會、監察人(監事、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放款投資審查會議及其他相關重要會議,應於七日前先以書面將開會事由、內容及有關資料通知監管人,相關會議紀錄應於會議結束後十日內函送…
  18. 行政金融機構監管辦法 第11條 受監管金融機構應主動將重大債權、債務、契約或訴訟案件告知監管人,且應配合執行監管任務之必要行為;受監管金融機構之董(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職員對監管人就有關事項之查詢,不得拒絕答覆或為虛偽陳述。監管人所發相關監…
  19. 行政金融機構監管辦法 第1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監管人應擬具終止監管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終止監管:一、受監管金融機構財務、業務恢復正常營運。二、受監管金融機構全部之營業、資產及負債概括讓與其他金融機構,或與其他金融機構合併。三、有事實足以認定無法達成…
  20. 行政保險業監管及接管辦法 第2條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派員監管或接管保險業時,應依其組織型態通知有關機關,並刊登於新聞紙及主管機關之網站。
  21. 行政保險業監管及接管辦法 第3條 …財團法人安定基金、保險業、保險相關機構或具有專業經驗人員擔任監管人或接管人。監管人或接管人為執行監管或接管任務,得遴選人員或報請主管機關同意調派其他機構人員,組成監管小組或接管小組。
  22. 行政保險業監管及接管辦法 第4條 監管人或接管人得委聘精算師、會計師、律師或其他具有專門學識經驗之人員協助處理監管或接管有關事項。
  23. 行政保險業監管及接管辦法 第5條 監管人或接管人應按月向主管機關陳報受監管或接管保險業財務及業務狀況,並適時陳報流動性狀況。監管人或接管人發現受監管或接管保險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報告主管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處理:一、違反法令或章程之情事。二、對監管人或…
  24. 行政保險業監管及接管辦法 第6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監管人或接管人應報請主管機關終止監管或接管:一、受監管或接管保險業之財務及業務已恢復正常營運。二、有事實足認無法達成監管或接管之目的。主管機關得視實際情況終止監管或接管。
  25. 行政保險業監管及接管辦法 第7條 監管人之職務如下:一、監督及輔導改善準備金之適足性。二、監督及輔導改善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三、監督及輔導改善招攬、核保、理賠及其他業務經營方針。四、監督及輔導業務及財務缺失之改善。五、監督及輔導應收債權之確保。六、…
  26. 行政保險業監管及接管辦法 第8條 受監管保險業召開董事會、股東會、資金運用審查會議、其他法定會議或重要會議,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監管人參加,並同時送交開會事由、內容及相關資料。
  27. 行政保險業監管及接管辦法 第12條 監管人或接管人之報酬及因執行職務所生之費用,由受監管或接管之保險業負擔。
  28. 行政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9條 安定基金依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受託擔任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職務,應訂定監管、接管、清理等相關退場機制作業手冊及內部作業要點,報主管機關備查。
  29. 行政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辦事細則 第7條 …情資蒐集之規劃、督導及考核。四、黑道、不良幫派組合及成員調查監管之規劃、督導及考核。五、同步掃黑行動之規劃、督導及考核。六、檢舉黑道、不良幫派組合犯罪案件之核處。七、黑道、不良幫派組合資料之規劃、審核及建檔。八、遭受不法…
  30. 行政都市更新條例 第76條 …關應限期令其改善或勒令其停止營運並限期清理;必要時,並得派員監管、代管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理:一、違反或擅自變更章程、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二、業務廢弛。三、事業及財務有嚴重缺失。實施者不遵從前項命令時,直轄市、縣(市)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