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監管及接管辦法 第6條 法規:保險業監管及接管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第6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監管人或接管人應報請主管機關終止監管或接管:一、受監管或接管保險業之財務及業務已恢復正常營運。二、有事實足認無法達成監管或接管之目的。主管機關得視實際情況終止監管或接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